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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茂化法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2011)茂化法执字第417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锦洪,化州市种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茂化法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梁锦洪,男,*岁,汉族,住电白县***号。被执行人化州市种子公司(原化州县种子公司)。法定代表杨某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化法民初字第186号判决于2011年9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位于化州市**区第*段之一*号地(证号:粤房证字第0527***号,基底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粤房证字第0527***号,基底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粤房证字第0527***号,基底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化州市种子公司(原化州县种子公司)所有的位于化州市**区第*段之一*号(原化州县化州镇北京路)的房地产(证号:粤房证字第0527***号,基底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粤房证字第0527***号,基底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粤房证字第0527***号,基底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上述房屋所占用的*平方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化国用(97)字第2300***号。二、被执行人化州市种子公司(原化州县种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出让、转移、损毁被查封的上述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昭光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潘洪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才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