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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先波,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某父亲。委托代理人:胡保新,系涡阳县花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89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子明,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委托代理人张先波、胡保新、李某委托代理人李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婚姻登记,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原告李某通过媒人李建交给女方彩礼款6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自行解除。原告起诉彩礼款经查能够证明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60000元。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年,该款可酌情返还。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答辩中提出要求原告赔偿损失5万元的请求,合议庭认为,被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到家庭暴力,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某返还给原告李某彩礼款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70元,被告张某承担130元。张某上诉请求:1、请求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2、要求被上诉人李某因在同居期间把上诉人打流产了,××,要赔偿医疗费精神费3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理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住村相邻,双方在谈婚时经中间人李建介绍,因为上诉人的所有家具、电器、都由李某购买,上诉人从来没有收到被上诉人的所有任何彩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同意于2010年9月27日就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证,同居期间上诉人已怀孕了,2010年农历12月30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为了生活琐事发生打架,李某把上诉人打流产了大出血,于2011年5月8日到阜阳第三人民精神病医院治疗,××,出院后要继续服药,定期治疗。涡阳县法院判决书上说,经中间人的手60000元彩礼款给张某父亲了,涡阳县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就是说60000元彩礼是事实的话,但涡阳县法院的判决也有误,根据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审理彩礼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或流产被上诉人有过错,彩礼款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15%或5%,但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违背了法律规定,要求改判。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30000元,请求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李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张某认为李某在同居期间对其进行家庭暴力,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请法院不予采信。二审查明的事实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未经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张某在一审时已自认收到60000元彩礼款,故原审认定的彩礼款数额为60000元,并无不当,由于张某与李某同居不满一年,原审酌定返还24000元也无不当。张某上诉称在同居期间曾受到李某的家庭暴力,××,其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海洋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