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炳成与被执行人永济电力铁合金公司信宝铁合金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炳成,山西省永济市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永济市信宝铁合金有限公司,程存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永执字第228号申请人洪炳成,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省永济市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秀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永济市信宝铁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殿奎,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存喜,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永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程存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于2011年11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省永济市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永济市信宝铁合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永济市信宝铁合金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查封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使用查封财产,但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对查封财产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等处分。二、对程存喜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四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