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永执行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春英、郑纪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英,郑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永执行字第284-1号申请执行人郑春英,女,汉族,住永定县。委托代理人陈发荣,男,汉族,住永定县。委托代理人陈增元,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郑纪锋,男,汉族,住永定县。郑春英与郑纪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岩民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郑春英向永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郑纪锋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家中,具体地址不详,本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岩民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的执行案号为(2011)永执行字第28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军审判员 范佳春审判员 卢卫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志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