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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丛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丛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南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丛某。法定代理人丛文华,农民。申请人丛某要求宣告张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丛某以张英于2004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依法宣告张英失踪。经审理查明,张英,女,1967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南皮县乌马营镇丛庄村人,与申请人丛某系母子关系,2004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南皮县公安局乌马营派出所、乌马营镇丛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予以证实。申请人丛某之父丛文祥于2010年1月2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有南皮县公安局乌马营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信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27日发出寻找张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英于2004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有南皮县公安局乌马营派出所、乌马营镇丛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16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英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志勇审判员 :刘鸿恩陪审员 :杨方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宫博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