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腾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番学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腾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番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腾刑二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腾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番学斌,男,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腾冲县人,农民,家住腾冲县。2011年7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腾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腾冲县看守所。腾冲县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刑诉(201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番学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30日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腾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以旺、代理检察院严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番学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腾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番学斌在腾冲县等地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1、黄某29次。经侦查实验9次贩卖毒品海洛因0.9克。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番学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番学斌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番学斌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番学斌在腾冲县范围内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23次、黄某12次、贩卖给黄某2、黄某14次。经侦查实验9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累计0.9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书证1、腾冲县公安局腾越派出所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番学斌的基本情况。2、腾冲县公安局的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番学斌的时间、地点及经过。3、腾冲县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抓获被告人番学斌时,从其身上扣押的YTONE型手机1部现存于腾冲县公安局禁毒大队。4、证人黄某1、黄某2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人均从12张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自己的人是被告人番学斌。5、腾冲县公安局的尿液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番学斌的尿液经检测,结果呈阳性。6、腾冲县公安局腾公(行)决字(2011)第8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番学斌因吸食毒品被腾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7、被告人遵守监规情况考评表,证实被告人番学斌在羁押期间表现一般。二、证人证言证人黄某1、黄某2的证言,各自证实向被告人番学斌购买毒品海洛因的时间、地点、次数、金额及付款经过。三、勘验检查笔录1、腾冲县公安局的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番学斌时从其身上查获YTONE型手机1部。2、腾冲县公安局的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侦查实验被告人番学斌贩卖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重0.1克。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番学斌的供述,证实贩卖给黄某1、黄某2毒品海洛因的时间、地点、次数、每次的金额及付款经过。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公安机关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被告人番学斌贩卖毒品的事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番学斌无视国家法律,9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番学斌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番学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番学斌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查获的贩毒所用的通讯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番学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罚金限期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YTONE型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董新书审判员 陈映景审判员 杨维政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继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