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淮民一终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淮民一终字第00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超灵,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赵标,濉溪县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1)濉民一初字第0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陈超灵,被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陈某与张某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相处不睦。双方在陈某起诉前开始分居。庭审中,陈某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陈某于2011年7月25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原审法院认为:陈某与张某经政府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婚姻关系,应予保护。本案中,陈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陈某要求离婚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不准予陈某与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某负担。宣判后,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结果虽然正确,但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不当之处。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应当予以确认。首先,对证人汪某1的调查笔录足以证实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两人以夫妻名义在汪某1出租的房屋共同居住。该证人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其作证内容应当是客观真实的。其次,证人汪某2、刘某1、刘某2的证言均证实陈某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上述证人均是陈某租赁房屋的周围邻居,都知道陈某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租房居住的事实。直到本案诉讼之前上述证人一直以为二人是一对夫妻。最后,张某在原审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某的过错行为。但是原判决对如此充分的相关证据视而不见,显然有失公平。综上所述,两人婚前婚后感情基础良好,因陈某的重大过错而引发本案诉讼。据此,人民法院在判决不准离婚的同时,应对陈某存在的重大过错行为予以确认,只有这样才能使陈某警醒,认清并及时改正错误,从而继续现在的婚姻生活。陈某在庭审中辩称: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张某二审提交证据如下:1、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证明在张某名下,账号为16×××15的储蓄存款中有1.9万元不属于张某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2、照片4张。3、证人汪某2出庭作证的证言。上述两份证据证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陈某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没有异议。证据2,不认识照片上的人。证据3不属实。该证人曾某到陈某说过一些暗示威胁的话。该证人与张某的父亲认识,证言可能不真实。同时其也证明不了陈某和另一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其证言都是推测的,不应采信。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张某所举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陈某予以认可,具有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2、3,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同时也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故不予采信。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原审,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对判决不准予离婚均无异议,张某上诉要求法院确认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的事实。从张某提供的证据分析,其要求确认的事实尚无法证实。第一,照片,陈某不认可,不足以证明陈某与照片上的女子有不正当的关系。第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因此,综合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陈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张某要求法院确认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文审 判 员 张少丽代理审判员 朱晓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冬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