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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孔凡勇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勇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46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凡勇。2011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凡勇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吟、代理检察员蒋文星,被告人孔凡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被告人孔凡勇应聘进入杭州联华快客便利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杭州联华快客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发展部任职,主要参与该公司新开门店的选址及房屋租赁等相关工作。同年10月,在参与联华快客太平门直街门店的选址工作时,孔凡勇私自截留了公司让其交付给房屋出租及转让方的两张现金支票(其中一张面额为35000元的现金支票用于支付房租,另一张面额为37000元的现金支票用于支付房屋转让费)。之后孔凡勇到银行将支票提现,携款逃离杭州并中断所有联系,行踪不明。潜逃期间,孔凡勇将涉案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挥霍,至今无法归还。2011年9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在杭州和兴佬食品有限公司打工的被告人孔凡勇。上述事实,被告人孔凡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报名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资单、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对账单、报销单、现金支票存根、房屋租赁合同、名称变更说明、现金支票复印件、储蓄存款凭证、储蓄取款凭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凡勇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凡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宗雄信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人民陪审员  王少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