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定法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定边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定边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定法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定边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09)定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2000元(即按总标的26%给付)给付案件受理费3650元,下剩148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裁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定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