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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外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福瑞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福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商外初字第65号原告杭州福瑞达物流有限公司,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浙江传化物流基地交易大楼a-327。法定代表人秦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永灿,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361号。法定代表人俞三明。委托代理人李军,该公司员工。原告杭州福瑞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虞玲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永灿,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福瑞达物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有运输业务关系。2011年7月,双方经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46365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46365元。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支付20000元,减少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26365元。被告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辩称:无异议。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支付运输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输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福瑞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人民币26365元。如果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29.50元,由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该诉讼费杭州福瑞达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杭州福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虞玲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晓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