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青法执字第1941一1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冀丽萍与王文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丽萍,王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法执字第1941一1号申请执行人冀丽萍。被执行人王文志。本院执行冀丽萍与王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文志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法弥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