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邹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邹商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某帐户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