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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邹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邹商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某帐户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