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龙泉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晓敏与成都万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晓敏;成都万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龙泉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李晓敏。委托代理人:钟伦兵。被告:成都万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法定代表人:林聪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虹,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敏诉被告成都万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晓敏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晓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晓敏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