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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定法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定法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谷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金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案件款25500元,案件受理费351元及执行费。到期后,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金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