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3768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3768号原告宋某。被告李某。原告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现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为了子女健康成长,双方还有和好可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1998年11月29日双方生一女宋伊鑫,2006年7月5日生一子宋李鑫,现均已上学,随原告父母在农村一起生活,原、被告分别在西安打工维持生活。2011年10月原告以诉称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子女。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起初表示同意离婚,但后又表示双方感情未破裂,未到离婚程度,表示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意见分歧,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其他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有一子一女,双方已建立起一定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出现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在外打工,沟通不够所致,只要双方改正自己不足,原、被告感情还有和好可能,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显属不妥。综上,为了维护社会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