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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3535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535号原告:刘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