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3535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535号原告:刘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