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泾河信用社与潘某、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泾河信用社,潘某,姚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商初字第371号原告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泾河信用社。住所在宝应县泾河镇泾安西路。负责人李红芹,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颜艳露,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事员。委托代理人卢成,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泾河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潘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泾河信用社与被告潘某、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泾河信用社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玉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