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立新与张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新,张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刘立新,女,汉族,1952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史祝君,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洁,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强,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新与被告张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新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240元,由原告刘立新负担。审 判 长 吴希松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