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553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四川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半糖店、四川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半糖店,四川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553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房间。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文,男,汉族,1987年8月21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四川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半糖店。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58号1栋2楼,一般授权。负责人陈伟。委托代理人章余江,女,汉族,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泸县,特别授权。被告四川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皇冠楼9楼15号。法定代表人杨维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半糖店、四川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承担。审 判 长 徐 捷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亚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