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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刑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西刑二初字第0012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11年9月1日因涉嫌犯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钟志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在西安市南门外以每本180元的价格正在向张某销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本)时,被西安市公安局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20本(每本25份),合计500份。上述涉案发票经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鉴定均系伪造发票。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出具对发票鉴定的证明材料、经王某和张某辨认收缴的假发票样本及照片、证人张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伪造的假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西安火车站附近以每本17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意图对外销售。同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双方约定以每本发票180元的价格在南门外进行交易,当被告人王某与张某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本)20本,每本25份,合计500份。上述涉案发票,经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鉴定均系伪造的发票。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举报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及破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对该案进行初查以及侦破的情况。2、王某户籍信息资料,证明王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经王某和张某辨认收缴的假发票样本及照片,证明查获的假发票均经王某和张某辨认是他们在交易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假发票中的二份,照片还证明公安机关从王某和张某交易中查获假发票是20本。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由西安市公安局于2011年9月9日提供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代码为161001122300,发票号码为06541001-06541025、06541501-06541550、06541651-06541750、06541951-06542000.06545151-06545200、06546701-06546725、06802901-06802925、06804751-06804850、06805176-06805200、06805226-06805226-06805250、06805426-06805450,总计500份,经鉴定均系伪造的发票。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31日中午11点她给一男子打电话,让下午送20本假发票到南门外,在南门外,她和这名男子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她不知道这名男子的姓名,只有一个联系电话。她和这名男子是在火车站买假发票时认识的,男子留给她电话号码。这名男子卖给她的假发票是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本),今天买的20本假发票(每本25份,共计500份),每本180元,共3600元。6、被告人王某对其出售假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发票的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500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王某正在出售假发票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应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打击制售假发票的犯罪行为,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周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郝 卫审判员 吴加亮审判员 戚利宾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 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