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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廖纪平诉刘益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纪平,刘益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923号原告廖纪平,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告刘益富,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纪平诉被告刘益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纪平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纪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纪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叶 红人民陪审员  朱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志强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