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廖纪平诉刘益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纪平,刘益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923号原告廖纪平,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告刘益富,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纪平诉被告刘益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纪平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纪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纪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叶 红人民陪审员 朱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志强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