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4779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国珍与蒋翠花、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国珍;蒋翠花;杨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4779号原告李国珍。委托代理人梁开阔,四川海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青松。被告蒋翠花。被告杨勇。本院审理原告李国珍诉被告蒋翠花、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国珍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珍撤回对被告蒋翠花、杨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李国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