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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418号原告焦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卫,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稳全,男,65岁,退休干部,住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4组。被告张某某。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彩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卫、杨稳全、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非常一般,特别是近十年来,被告不履行丈夫的义务,经常无故给我寻事,稍不顺心就对我实施暴力,更可恨的是被告与同村一异性长期有染,并多次提出与我离婚。我为了孩子一再忍让,可被告仍我行我素。今年9月底,我去医院看病回到家时,被告已换掉了门上的锁子,我不能进门,只好暂居娘屋。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某辩称。我和原告2009年9月3日前关系一直好者,后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亦引起打架,但感情仍然在,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正月26日经人介绍订婚,1992年7月登记结婚,1994年正月初九举行结婚仪式。1997年10月4日生一男孩,名张绅。婚初夫妻关系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引起打架,2011年9月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原告外出回家后,被告把家里门上的锁子换掉进不了门,后就回到娘屋。被告等人去叫原告回家,原告至今不归。原告遂于同年10月8日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双方互称对方有第三者,双方均否认。经依法调解,因双方各执已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详情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亦引起打架,但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审理中,双方均称对方有第三者,双方均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被告未提供证据,依法均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