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定法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定法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1600元案件款,诉讼费170元,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亦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昭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