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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执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修元林与刘成所因追索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修元林;刘成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海执字第1653号 申请执行人:修元林 被执行人:刘成所 上述双方当事人因追索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1日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0元。 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50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海执字第1653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孙江波 执行员  杨东学 执行员  王天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