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鸿翔与被告刘亚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鸿翔,刘亚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郭鸿翔,男。委托代理人白海余,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雄,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法定代表人姚江,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鸿翔与被告刘亚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郭鸿翔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鸿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0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怀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