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2244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志华与孔凡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华,孔凡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244号原告:李志华。被告:孔凡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华诉孔凡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1年8月31日开庭,因原告李志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志华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