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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明执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万炳祥、万义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炳祥,万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明执字第00639号申请执行人:万炳祥,男,1931年6月生,住明光市胜利巷****号.被执行人:万义勇,男,其余不详,住明光市。万炳祥与万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的(2011)明民一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9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9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由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明民一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悝审判员 臧良云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永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