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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664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66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志华,女,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邬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敏,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烨,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