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与宋光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宋光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92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负责人:沈君明。被告:宋光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与被告宋光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