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温泽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周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温泽商初字第4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温岭市××街道××星××道××号。负责人:周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周某某,市泽国镇株松村D区1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温岭支行)为与被告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福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农行温岭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农行温岭支行起诉称:2009年7月16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农行温岭支行申请金甲用卡(贷记卡)一张,卡号为4033610010609872,信用卡自2010年6月22日出现透支至今未还清,至2011年6月27日透支款项6497.2元,其中本金4935.19元,利息1090.04元、滞纳金294.34元、超限费161.53元、其他费用16.1元,已严重违反《中国某业银行金甲用卡(贷记卡)章某》和《中国某业银行金甲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有关规定,该信用卡(贷记卡)透��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某立即偿还中国某业银行金甲用卡(贷记卡)计至2011年6月27日的透支款项6497.2元,其中本金4935.19元、利息1090.04元、滞纳金294.34元、超限费161.53元、其他费用16.1元,以及从2011年6月28日计至透支款项实际偿还日的利息。被告周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农行温岭支行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营业执照、金融许某某、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被告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2、中国某业银行金甲用卡(贷记卡)章某、中国某业银行金穗贷��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某业银行金乙(个人卡)申请表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金穗贷记卡一张,信用额度为5000元的事实。3、持卡人账户基本资料、账户交易历史记录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金乙透支款本金4935.19元及截止2011年6月27日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其他费用等共1562.01元的事实。根据原告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应当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能够证明被告周某某向原告申领农行金乙(贷记卡)一张后,陆某某行消费、取现等交易,造成该卡透支本金4935.19元,至2011年6月27日止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共1562.01元的事实。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起诉主张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自愿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并愿意接受金穗贷记卡章某及《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原、被告之间所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在使用金穗贷记卡过程中,违反约定透支本金4935.19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依约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其他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金4935.19元,截止2011年6月27日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其他费用共计1562.01元,以及自2011年6月28日起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某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张福友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