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诉执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定炎与李必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定炎,李必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诉执初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吴定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必友,无业,武穴市人,住武穴市武穴办事处下官村陆家畈2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武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必友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建农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蒋明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柱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