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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赵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尉子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