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赵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尉子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