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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黄哲根与钱宝先、杭州新希望乳品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哲根,钱宝先,杭州新希望乳品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金利中,浙江省上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984号原告黄哲根。委托代理人潘晓岚、易叶雄。被告钱宝先。被告杭州新希望乳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云。委托代理人黄云祥、韩琪。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林莉莉。被告金利中。被告浙江省上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梁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负责人黄孟军。委托代理人王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哲根诉被告钱宝先、杭州新希望乳品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金利中、浙江省上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哲根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哲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哲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哲根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