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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王佳娜与绍兴县汉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娜,绍兴县汉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王佳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永华。被告:绍兴县汉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笛扬路华联国际商贸城5幢17A。组织机构代码:552879711。法定代表人:赵元凤,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仲华,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娜诉被告绍兴县汉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佳娜撤回对绍兴县汉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佳娜负担。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