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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4917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千比隆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千比隆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武侯民初字第4917号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杨光斌。 委托代理人刘双双。 被告成都千比隆网吧。 法定代表人孙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千比隆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千比隆网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佳梅 代理审判员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曾 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雨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