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4917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千比隆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千比隆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武侯民初字第4917号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杨光斌。 委托代理人刘双双。 被告成都千比隆网吧。 法定代表人孙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千比隆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千比隆网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佳梅 代理审判员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曾 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雨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