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3427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邹春赵与杨飞、翁峰、王卫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春赵,杨飞,翁峰,王卫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427号原告邹春赵。被告杨飞。被告翁峰。被告王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春赵与被告杨飞、翁峰、王卫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春赵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春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春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 益审判员 庞百忍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