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民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洛锦与瑞安市江城运输有限公司、徐良旺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洛锦,瑞安市江城运输有限公司,徐良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2790号原告:陈洛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立光。被告:瑞安市江城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玉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建崇、张周。被告:徐良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郑忠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白福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洛锦与被告瑞安市江城运输有限公司、徐良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洛锦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洛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陈洛锦负担。审判员 戴亦蕾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曾怀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