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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齐某某、马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齐某某,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被执行人:齐某某。被执行人:马某乙。本院在执行马某甲与齐某某、马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总额40000元,已执行元,剩余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2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哲审判员 武文科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何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