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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总额14000元,已执行元,剩余元。因被执行人刘某某长期在外打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哲审判员 武文科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何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