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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851号原告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郑保红,曲阳县燕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照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胡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