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851号原告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郑保红,曲阳县燕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照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胡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