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陈民一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闫建军与闫宝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建军,闫宝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1057号原告闫建军,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被告闫宝红,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建军诉被告闫宝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建军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宝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闰建军撤回对被告闰宝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建军承担。审判员 张 政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