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漳执行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李旻、陈善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旻,陈善添,李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李旻,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善添,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福建省漳平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小红,女,1965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原住福建省漳平市,系被执行人陈善添妻子,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旻与被执行人陈善添、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漳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善添、李小红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旻于2011年8月26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系系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善添所有的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自××幢(房屋产权证证号:漳房02418),但目前尚不具备交付评估拍卖条件。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漳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郑志平审判员 蔡仔颖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赖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