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民一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南民一初字第1379号原告章某,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世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原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婚后食言,未兑现婚前的承诺购买房屋。被告不讲诚信,且遇事不与我商量,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身份。2、结婚登记有关材料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再婚,及现在的婚姻关系。被告李某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审核,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结婚多年,双方并无太大矛盾。原、被告均应珍惜家庭,互谅互让,共同把家庭建设好。即使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消除矛盾,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尚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汪世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