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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410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邹友清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友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4104号罪犯邹友清,于湖北省武汉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了(2010)甬东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友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10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邹友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友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友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友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吴节祥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