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432号原告唐某甲,农民。被告唐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房子分割不清,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继应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唐志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