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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272-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隆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隆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272-2号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西路华安新宇1号501室号。法定代表人:施元,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岭,男,汉族,1956年6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反诉原告):六安隆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兴美花园D2-1栋六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陈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中权,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六裕诉保字第000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被告)六安隆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位于裕安区新安镇育才路、西大街改造工程部分商品房(22#楼110号、21#楼101号、20#楼106号、17#楼105号、106号、107号、108号、109号)的查封。审判长 金 菊审判员 余学柱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韩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