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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至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至县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周至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周至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案件款额7900元(含各种费用及利息),且申请人已全额领取,并表示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哲审判员 武文科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何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