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至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至县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周至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周至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案件款额7900元(含各种费用及利息),且申请人已全额领取,并表示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哲审判员 武文科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何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