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范本进与杭州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本进,杭州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996号原告范本进。被告杭州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毅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本进诉被告杭州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本进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本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本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本进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吴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