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541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伟与孙明霞、王建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伟;孙明霞;王建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雁民初字第05413号 原告王伟,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郑少雅,女,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人。 被告孙明霞,出生年月不详,职业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王建锋,陕西人,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孙明霞、王建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王立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谭 枫 来源: